7月17日上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晋陵中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据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的情况通报称,肇事驾驶人徐某某系个体汽车补漆修理工。
↑肇事车辆 视频截图
当天(17日)上午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D34Y35的奔驰小客车,与妻子王某某沿着晋陵南路由北行驶至九州新世界花苑东门附近时,车辆突然向右变更车道进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接着车辆继续向北至路口,与正在等红灯的电动自行车先后相撞,共造成13人受伤,其中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0人正在治疗,无生命危险。
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徐某某、王某某无犯罪记录,经检验排除酒驾、毒驾。
据徐某某、王某某供述,17日上午,夫妻两人把刚补好油漆的奔驰小客车送还车主,途中徐某某出现晕厥,口吐带血白沫,车辆失控。
肇事车辆挂靠在公司名下
红星新闻从常州市有关渠道获悉,肇事车辆苏D34Y35是辆小型越野车,品牌为“梅赛德斯-奔驰”,车身为黑色,车辆初始登记日期为2013年1月9日,排量3498,最近一次定检为2018年12月26日。肇事车挂靠在常州市某管件公司的名下。
↑肇事车辆信息
红星新闻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肇事车辆所属的常州市某管件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7日,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人代表是郭某某,郭同时也是大占股,占股80%,是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根据注册登记的码,红星新闻多次拨打该码,能打通,但无人接听,发短信提出采访要求后,对方关机了。
常州市交警支队一名工作人员向红星新闻证实,肇事车辆是登记在一家公司名下,但他没有透露具体公司名称。当红星新闻记者进一步求证车主信息时,他表示,“你掌握的没问题。”
肇事驾驶人徐某某是修车店的老板或工人?红星新闻先后向常州市交警、常州市委宣传部、常州市委网信办求证,但他们均表示,“调查还在进行中,一切以公安已经发布的通报为准。”
律师
如果车主委托送车,车主也要承担责任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金寿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这个案件中,徐某某驾驶车辆时“出现晕厥,口吐带血白沫”并导致“车辆失控”的行为,并不能为其免责。因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送车过程中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罗金寿认为,首先看修理门店和车主的约定,假如修理门店和前来修车的车主达成约定,修车店提供上门送车服务,那么,送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由修理门店负责。
“假如修理和被修理双方都没有约定,当时是车主要求修理门店提供送车上门服务,那么车主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这个过程中,主要责任还是驾驶人。但如果驾驶人徐某某是受修理门店老板的委托去送车,修理门店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罗金寿说。
红星新闻记者 韦星
编辑 陈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