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18日电 11月18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严禁发行人“自融”,加强“关联方”认购披露。
《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截图
《通知》进一步明确发行操作规范。一是严禁发行人“自融”。《通知》指出,发行人不得直接认购,或者实际由发行人出资,但通过关联机构、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认购资产支持票据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情况除外。发行人应在《发行方案》中承诺不会发生上述行为,并在《发行情况公告》中确认未发生上述行为。
主承销商、承销商、投资人等不得蓄意协助发行人从事上述行为,如在发行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应立即停止相关发行工作,并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二是加强“关联方”认购披露。《通知》要求,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统称“关联方”)以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或发行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关联方通过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参与认购的,应进行信息披露。
发行人应在《发行方案》中作出相关关联方认购的披露承诺,并在《发行情况公告》中披露相关认购情况。关联方按照本通知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认定,具体可参照最近一年度审计报告中的关联方情况。
相关关联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内部或外部决策程序(如有),并确保相关债务融资工具认购行为独立客观公允、程序依法合规,不得接受发行人任何委托或指令从事操纵发行价格、不正当利益输送或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发行人应及时通过上海清算所查询债券登记日的持有人名册,上海清算所将提供相关查询服务。主承销商应辅导并督导发行人做好相关关联方认购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是规范簿记建档发行秩序。《通知》明确,为保障簿记建档发行业务规范性,发行人及簿记管理人应在发行文件中明确约定簿记建档的截止时间,并精准至分钟。发行人及簿记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披露的约定时间开展发行工作,不得提前结束簿记建档,不得超过约定的截止时间接收申购要约。对于预计可能延长簿记时间的,发行人及簿记管理人应在发行文件中就相关事项进行披露。
为便利境内外投资人参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认购,比照关于延长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买卖交易时段相关要求,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约定的簿记建档截止时间原则上不晚于20:00。如约定的截止时间在20:00前,经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在发行文件记载的簿记建档截止时间前,发行人或簿记管理人(经发行人授权)按照相关自律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可延长簿记建档时间。延长后的簿记建档截止时间应不晚于20:00,且每次延长时长应不低于1个小时。
《通知》指出,如遇到政策调整或市场波动等特殊情况,或有效申购总量未达到计划发行金额的,在符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基础设施类机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发行人或簿记管理人(经发行人授权)在原定的簿记建档截止时间前,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可将簿记建档截止时间延长至次一工作日。延长后的簿记建档截止时间应不晚于次一工作日11:00,且每次延长时长应不低于1个小时。
延长簿记建档截止时间的,承销团成员或投资人在簿记截止时间之前,可以撤回或者变更申购要约;未撤回或变更的,申购要约继续有效。发行人或簿记管理人(经发行人授权)应在延长簿记建档时间相关公告中明确披露以上内容。
《通知》提到,簿记过程中,发行人及簿记管理人经协商一致,拟就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进行调整的,或适用发行金额动态调整机制的项目拟调整发行金额的,均不得晚于簿记建档截止时间前1个小时,并应事先由发行人或簿记管理人(经发行人授权)进行信息披露。
如涉及调整簿记建档时间、利率(价格)区间等情况,簿记管理人应第一时间通知到所有承销团成员,承销团成员应第一时间通知到所有投资人,并做好相关记录和留档留痕。鼓励相关参与方使用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或其他可集中追溯的技术手段履行通知义务。
《通知》要求,各市场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实名开展或参与债务融资工具询价、销售、发行及信息沟通等,并对相关通讯信息进行全程记录留存。簿记管理人在开展簿记建档工作过程中,应当切实保障各参与方公平参与簿记建档业务,不得区别对待投资人,向投资人提供差异化的信息,严禁提供虚假信息等诱导、误导投资人。(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