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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修理合同引纠纷,多番调解化矛盾

信息来源:uoloo.com   时间: 2022-05-03  浏览次数:19

  “谢谢法官,这个事情解决了,我心里的一块石头也算落地啦。”兴山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激动地说。

  原告神农架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发动机故障,送至被告兴山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因维修不当造成无法正常运行,纠纷经县交通执法大队调解无果诉至兴山法院。

  立案之后,承办法官得知原告神农架某物流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专业公司,长期在兴山县境内进行货物运输,大量运输车辆均使用的是某品牌发动机,被告兴山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县内唯一一家具有资质的该品牌发动机维修服务站,原被告双方系长期修理合作伙伴关系。

  为使双方企业日后仍能继续合作,承办法官先是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一方面缓解原告消极、抵触调解的情绪,另一方面告知被告利害关系,对其耐心释法明理。在双方当事人均表明有调解意愿后,又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首次调解因停运损失费用未达成共识,后承办法官又积极做双方工作,优化调解协议,最终达成一致。车辆由兴山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继续修理,原告负责采购发动机修理所需的缸体、曲轴、四配套及附件,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一部分,停运损失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本案虽没有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如果处理不当,后续可能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并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解决,不仅会浪费当事人的时间甚幻战和精力,也耗费司法资源。但经过法院初牺多元化调解,将矛盾化解于庭前,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也脚脱抖十分满意,并表示两个企业会继续合作,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来源:长安宜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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